(2016)苏0722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思雨与成明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思雨,成明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财保48号申请人陈思雨。被申请人成明利。申请人陈思雨与被申请人成明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明利驾驶的苏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明利驾驶的苏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放行、转让、抵押等。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起诉时应一并提交本裁定书),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淑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玲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