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3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军与任鹏、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任鹏,祝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895号原告杨军,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任鹏,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祝凤,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任鹏、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霄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