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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3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军与任鹏、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任鹏,祝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895号原告杨军,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任鹏,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祝凤,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任鹏、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霄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