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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向家琼与桂电波、达州市大众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富利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家琼,桂电波,达州市大众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富利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516号原告向家琼,女,生于1963年10月12日,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桂电波,男,生于1970年4月15日,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大专文化,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苏联系,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州市大众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文华街79号。法定代表人匡XX第三人达州市通川区富利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文化街4号。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强,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家琼与被告桂电波、达州市大众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达州市通川区富利投资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家琼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家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家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向家琼负担。审 判 长  姚亚林审 判 员  张 阳人民陪审员  潘红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