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2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焦海双与风格、葛福全、葛明霞、李福安、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海双,风格,葛福全,葛明霞,李福安,李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2283号原告焦海双,男,1967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风格,女,47岁,蒙古族,农民。被告葛福全,男,1960年2月25日生,蒙古族,农民。被告葛明霞,女,1993年8月15日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李福安,男,1964年7月17日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李志强,男,1992年5月22日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海双与被告风格、葛福全、葛明霞、李福安、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海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海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海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0.00元,因原告焦海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4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新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