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素贞与胡维刚、梁玉普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贞,胡维刚,梁玉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李素贞。被执行人胡维刚。被执行人梁玉普。本院在执行李素贞与胡维刚、梁玉普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维刚、梁玉普已将本案自动履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荆大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泳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