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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郑云琪与姚顺书、郑庆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云琪,姚顺书,郑庆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郑云琪,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姚顺书,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郑庆霖,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郑云琪与被执行人姚顺书、郑庆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姚顺书、郑庆霖纳入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姚顺书、郑庆霖于2016年7月15日起每月还款人民币1000元,直至还清全部欠款,鉴于还款期限过长,执行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1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游晴朝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连国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