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5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5民初287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9月20日,初中文化,农民。被告董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16日,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朱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申请及其理由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撤诉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婷婷承担。审判员 韦新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涵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