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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金平与张贵成、杨春梅、吴建荣、XXX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平,张贵成,杨春梅,吴建荣,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809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平,男,1966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张贵成,男,1977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杨春梅,女,1978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吴建荣,男,1970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XXX,男,1976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王金平与张贵成、杨春梅、吴建荣、XXX(2016)宁0381民初785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价款1489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32元、申请费2159元,共计15274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0381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杨志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