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会峰、裴庐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会峰,裴庐生,何海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财保61号申请人周会峰,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裴庐生,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何海菊,女,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本院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3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周会峰豫A×××××号汽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裴庐生、何海菊银行存款83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胜利审判员 肖 川审判员 程国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永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