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程业民与赵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业民,赵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程业民,1961年2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吉林街道滨海街委25组。被执行人赵海,1982年3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榆树市大坡镇苏家村3组。本院在执行程业民与赵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询银行系统、工商、车辆和房产登记管理机关,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榆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