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9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向珍与被执行人陈启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向珍,陈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200号申请执行人:邱向珍,女,1965年9月14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陈启明,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申请执行人邱向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屏山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启明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明,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屏山民保5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启明银行存款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启明的银行存款293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熙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