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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6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辽0102民初6784号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志永。委托代理人:赵静,系该单位职员。被告:XX。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雪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