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6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军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6民初236号原告:李红军。委托代理人:杨保宏,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宁,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庆,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军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军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李红军自愿负担。代审判员  陆金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康艳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