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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财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素云与刘希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素云,刘希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鲁0786财保139号申请人李素云,昌邑市。被申请人刘希仁,昌邑市。申请人李素云与被申请人刘希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鲁G×××××号轿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4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就地查封的财产,由被告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告不得转让、毁坏、转移、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银���存款的冻结期限为1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2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亚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鲁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