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民终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陈志敏、杜贵生、林益娟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敏,杜贵生,林益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终1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敏,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贵生,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委托代理人吴宇明、郑丽杭,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原审被告林益娟,女,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陈志敏因与被上诉人杜贵生、原审被告林益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城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应当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金额为人民币10278元,上诉人陈志敏在法定期限内仅预交人民币1000元,余额人民币9278元,请求予以缓交、减交。本院认为,其缓交、减交诉讼费的申请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陈志敏予以补交,其仍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志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人陈志敏已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予以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佩仙代理审判员 吴伟凡代理审判员 黄冰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慧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