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清高旺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89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市清高旺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890号原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广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叶欢、张妙玲,均系该司职员。被告:广州市清高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卢建平。原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清高旺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叶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市清高旺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就原告为被告代理的客户富力地产“南沙唐宁花园”项目于2013年签订了《大洋网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简称协议书),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17日至2013年8月9日。具体的广告发布情况见合同书附件《大洋网投放排期》。为此,按照合同书的约定,被告需于2013年9月10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广告费2万元整。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已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履行广告投放义务,但至今,经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后,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合同书约定的广告费2万元,造成了原告较大经济损失。同时,根据协议书“一般条款”第三条第四款的约定,原告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3810元(违约金从2013年9月11日,暂时计算至2015年6月10日,并请求违约金支付至被告实际支付日)。被告拖欠合作费用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之约定,已经构成了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广告费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9月11日至被告实际支付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广州市清高旺广告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大洋网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特别条款】合同当事方一律承诺遵守本合同的【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广告发布时间和广告形式见《广告发布排期表》,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行为须在2013年7月17日-2013年8月9日履行完毕。合同确定的广告费为20000元,被告应以转账方式于2013年9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合同的所有款项,原告应同时提供国家正式税务发票。合同后附【一般条款】载明,一、承诺与保证双方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能力。甲方保证其签订、履行本合同不构成对第三方的违约或对第三方任何权利的侵犯,亦不会使乙方或乙方网站的所有者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三、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如甲方未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内还付清款项,乙方可视为甲方终止合同,乙方有权取消甲方的广告发布,并认定合同的终止。对于已发布的广告,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已发布广告的相关费用。4.甲方未按合同条款准时支付相关费用,将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延期违约金。合同还附有《2013年7月17日-2013年8月9日大洋网投放排期表》,载明广告投放的形式及特效、投放位置、时间及价格等。原告为证明其已如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且被告经催收至今未付广告费,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广告在大洋网发布的网页截图、《太平洋业务申请流程处理签》、《网上广告、信息发布工作单》、催收通知、EMS查询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大洋网网络广告发布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广告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原告主张其已依约完成广告的发布,被告至今未付广告费。并提交了广告在大洋网发布的网页截图、《太平洋业务申请流程处理签》、《网上广告、信息发布工作单》予以证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被告至今未付款,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以转账方式于2013年9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合同的所有款项。”及【一般条款】的约定:“被告未按合同条款准时支付相关费用,将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延期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000元及自2013年9月1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州市清高旺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清高旺广告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20000元;二、被告广州市清高旺广告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3年9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2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如果被告广州市清高旺广告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公告费333元,均由被告广州市清高旺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煜人民陪审员 凌 川人民陪审员 刘香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颖蓉王茹秦梦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