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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行赔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曹席容与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行政赔偿指令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行赔初2号原告曹席容诉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立案。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竹梅审 判 员  尹东初代理审判员  黄先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左 玲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