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代洪与被执行人永善县原生源废旧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洪,永善县原生源废旧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陈代洪。被执行人永善县原生源废旧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光祥。申请执行人陈代洪与被执行人永善县原生源废旧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永善县原生源废旧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代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货款466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代洪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执字第41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陈代洪发现被执行人永善县原生源废旧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代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