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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雯与深圳市和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孙亚洋,李琪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雯,深圳市和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孙亚洋,李琪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863号原告张雯,女,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寇星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鸿鹄,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和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孙亚洋。被告孙亚洋,男,汉族,1980年9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琪琳,男,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原告张雯与被告深圳市和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园酒店)、孙亚洋、李琪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和园酒店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2、判令被告和园酒店支付借款之日至2015年12月30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20.2万元;3、判令被告和园酒店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163,471元(以人民币80万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款日);4、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5、判令被告孙亚洋、李琪琳对被告和园酒店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原告张雯与被告李琪琳系朋友,通过被告李琪琳,原告将人民币100万元借给被告和园酒店使用,同时约定其中人民币50万元作为原告入股被告和园酒店之用、另外50万元作为原告借款给被告和园酒店周转之用。被告和园酒店成立后,原告并未登记为股东,为此,原告作为出借人、被告和园酒店作为借款人、被告孙亚洋、李琪琳作为担保人,各方共同签署了《借款协议书》,该协议有如下约定:1、因和园酒店成立至今原告未能成为法律上及事实上的股东,现双方协商确认原告提供的100万元全部作为和园酒店向原告的借款。2、借款月利率为1%。3、和园酒店最迟应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归还本金80万元及利息20.2万元。4、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由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关于款项支付,2012年12月10日,原告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被告李琪琳的账户内转入68万元;2012年12月11日,原告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被告李琪琳的账户内转入32万元;以上共计100万元。2013年5月7日,被告和园酒店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另,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3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书》、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提供金钱的一方为出借人,接受金钱的一方为借款人。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应当就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借款协议书》、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形式合法,内容清晰表明被告和园酒店向原告张雯借款的事实,二者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故原告请求被告和园酒店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扣减已经归还本金20万元,即被告和园酒店还应返还借款本金80万元。关于借款利息,协议中约定月息1%,并约定自借款之日至2015年12月30日的利息共20.2万元,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2015年12月31日起的违约金,因协议中未约定违约金的标准,故本院按照双方约定月息1%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关于律师费,协议中约定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由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万元,本院根据原告的胜诉比例计算被告应承担律师费23,717元。关于被告孙亚洋、李琪琳的责任承担,此二人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书》中签名,且在担保期限内,故应对被告和园酒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和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雯借款人民币80万元及从借款之日至2015年12月30日止的利息20.2万元;二、被告深圳市和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雯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的标准从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和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雯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3,717元;四、被告孙亚洋、李琪琳对被告深圳市和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张雯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207元,由原告张雯负担3,09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13,1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冬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智明(兼)书 记 员 彭    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1页共5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