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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济南军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军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2632号原告济南军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燕,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女,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金健,男,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李静,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军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军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军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军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宋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