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田云龙与刘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云龙,刘立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1835号原告田云龙,农民。被告刘立鹏(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云龙与被告刘立鹏(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田云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田云龙负担。审判员 刘志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巧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