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黄晓红诉郭中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红,郭中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02民初2076号原告:黄晓红。委托代理人:董焕成。被告:郭中江。原告黄晓红诉被告郭中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后,2016年6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晓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焕成到庭参加诉讼。郭中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黄晓红诉称:2015年11月16日郭中江在黄晓红处购买玉米,并给黄晓红出具欠据一枚,约定5日内给付,现还款期限已过,郭中江迟迟不肯给付,故黄晓红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0484元。郭中江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郭中江在黄晓红处购买玉米,47600市斤,每市斤为0.85元,郭中江给黄晓红出具欠据一枚,欠款额为40494元。后经原告黄晓红多次催要,郭中江于2016年3月17日经给付黄晓红玉米款10000元,剩余玉米款至今未给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陈述、欠据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郭中江在黄晓红处购买玉米事实清楚,双方形成买卖民事法律关系,该买卖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郭中江给黄晓红出具金额为40494元欠据一枚,被告郭中江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于欠据予以采信。该欠据能够确认欠款数额,本院予以确认。黄晓红自认郭中江已经给付玉米款10000元,不损害被告郭中江的利益,本院已于确认。因此被告郭中江尚欠原告黄晓红玉米款30494元,黄晓红主张给付欠玉米款3048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中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黄晓红玉米款308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学义人民陪审员 隋凤书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晓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