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黄学才与孙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学才,孙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54号申请执行人:黄学才,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孙刚,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学才与被执行人孙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07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3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07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祝 兵审判员 马从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