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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川0703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素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川0703民初2239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西三环路一段星狮路511号大合仓4楼C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361849-3。被告:叶素英,女,汉族,生于1967年6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丽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