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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3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某某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凌营销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某某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凌营销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3民初935号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杨陵区某某路。机构代码证号:687950000。法定代表人荆某某,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某某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凌营销部。住址:杨陵区某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610403MA6TG0000。负责人帅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凌营销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西江审 判 员  曹亚琦人民陪审员  曹 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