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袁国朝与常州市常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国朝,常州市常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袁国朝。被执行人常州市常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夏旭成,该××总经理。袁国朝与常州市常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14)第66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立即支付工资647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业,无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既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人仲案字(2014)第66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蔡剑群审判员 钱 骏审判员 顾文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