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江海信用卡纠纷2016民初187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187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心东、戴利南,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江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江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戴利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广发信用卡,卡号为:62×××09。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发生透支欠款并逾期严重,截至2015年12月11日欠款金额已达108623.12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清偿。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108623.12元(暂计至2015年12月11日,本金为95938.75元、利息为7677.12元、滞纳金为4987.25元、其他手续费为20元),从2015年12月12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无答辩,无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原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声明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受此协议之约束。申请表所附的《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客户应及时偿还因使用广发卡产生的全部债务,或偿还最低还款额;广发卡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非现金交易,可选择享受以下待遇之一(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待遇):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如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债务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所有非现金透支交易不享有免息待遇,所有非现金透支交易款项和已扣收的年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均从交易入账日起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最低还款额为“本期应还总额”的10%与未偿还的上期最低还款额之和,首月最低还款额为当月欠款额的10%,均设有最低限额。如计算的最低还款额低于最低限额,以最低限额为准;如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低于最低限额,则以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为准。客户如选择按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的,应支付所有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透支利息;若客户在还款到期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必须按账单周期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现金透支交易,现金交易额及费用等由银行记账日之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客户的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广发卡账户日为准。对于客户的还款,银行按年费、手续费(提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等),杂费(超限费、滞纳金等)、利息、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的次序对欠款逐一进行清算;《广发卡费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告经审查后发给被告信用卡,卡号为62×××09,授信额度96000元。该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透支,截至2015年12月11日,共发生透支108623.12元(其中本金95938.75元、利息7677.12元、滞纳金4987.25元、其他手续费20元)。本院认为,原告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是原告向社会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先消费后还款的特点,被告使用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出现透支后,即与原告产生借贷关系。由于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明确表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受此协议之约束。因此,被告在透支后未按协议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金及按照《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规定计付利息、滞纳金和其他手续费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江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95938.75元及利息、滞纳金、其他手续费(暂计至2015年12月11日的利息为7677.12元、滞纳金为4987.25元、其他手续费为20元;从2015年12月12日起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滞纳金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72元,由被告余江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邓望成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人民陪审员 何海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凌小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