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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执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世英与姚兰红、尤圣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英,姚兰红,尤圣得,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世英,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姚兰红,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尤圣得,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陈亮,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依据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姚兰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兰红于2016年3月24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姚兰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姚兰红有皖L小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姚兰红所有的皖L小汽车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存放于泗县人民法院院内)。二、限被执行人姚兰红从本院扣押皖L小汽车之日起五日内,完全履行(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74号民事判决书上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皖L小汽车予以拍卖、变卖或抵付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 颖审 判 员  殷 来代理审判员  张秀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梦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