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康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刑初100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因本案,于2016年4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6〕974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9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康某先后四次为他人办理居住证,该四张居住证已被确认为无效证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康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审理认定本院适用速裁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有自首的从轻情节。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康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上述居住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根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