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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国网重庆大足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足县协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重庆大足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大足县协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2282号原告:国网重庆大足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562253062),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360号。法定代表人:杨作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红,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足县协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48305-X),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拾万镇协丰村。法定代表人:XX,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显君,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重庆大足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与被告大足县协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供电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供电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重庆大足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8元(已减半),由原告国网重庆大足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雪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