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1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赵淑惠与范水星、李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惠,范水星,李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1民初847号原告赵淑惠,女,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吉,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水星,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仙英,女,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惠诉被告范水星、李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淑惠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淑惠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赵淑惠负担。审 判 长 杨景萍代理审判员 姚婷婷代理审判员 杨 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