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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赵淑惠与范水星、李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惠,范水星,李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1民初847号原告赵淑惠,女,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吉,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水星,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仙英,女,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惠诉被告范水星、李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淑惠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淑惠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赵淑惠负担。审 判 长  杨景萍代理审判员  姚婷婷代理审判员  杨 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