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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8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阿德、张九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阿德,张九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8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阿德,男,1980年8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2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被告人张九红(系被告人李阿德妻子),女,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2016年2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诉刑诉〔201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阿德、张九红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阿德、张九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6日至1月15日间,被告人李阿德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九红,驾驶牌号为苏A×××××的奥迪轿车至高淳区XX镇XX小区车库,采取撬锁、扳卷闸门的手段进入库内,窃得苏烟(软金砂)、中华(硬)香烟、黄金叶(吉祥如意)香烟等品牌香烟764条。其中,被告人李阿德参与作案2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97,650元;被告人张九红参与作案1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82,5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李阿德至高淳区XX镇XX小区X幢X号车库,采用上述手段进入,窃得被害人陈某丁堆放在此的中华(硬)香烟25条、黄金叶(吉祥如意)香烟39条,合计价值人民币15,150元。2、2016年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李阿德伙同被告人张九红至高淳区XX镇XX小区X幢X号车库,被告人李阿德撬锁、扳开卷闸门,二被告人从车库内窃得被害人陈某丁堆放在此的苏烟(软金砂)450条、中华(硬)香烟50条、五星红杉树香烟125条、黄南京香烟75条,合计价值人民币282,500元。2016年2月2日,被告人李阿德、张九红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阿德供述:2016年1月6日在高淳区XX镇XX小区车库盗窃中华(硬)香烟25条、黄金叶(吉祥如意)香烟39条。2016年1月15日22时,其喊张九红一起到XX小区车库盗窃苏烟(软金砂)、中华(硬)香烟、五星红杉树香烟、黄南京香烟,共计三四百条。事后,其和张九红将大部分香烟销赃。2、被告人张九红多次供述:2016年1月15日22时,其丈夫李阿德喊其至高淳区淳溪镇XX小区车库,李阿德对其说这个仓库里全是好烟,再偷一次弄点钱离开高淳,其答应了,后其和李阿德二人共盗窃苏烟450条、中华(硬)香烟50条、五星红杉树香烟125条、黄南京香烟75条,偷回去放在其租住的车库里,第二天其和李阿德清点了搬出去卖的。同时,又供述其在盗窃前几天,帮李阿德去卖了一部分香烟,后李阿德告诉其卖的香烟是他偷来的。3、被害人陈某丁的陈述:2016年1月6日下午5时许,其将位于高淳区XX镇XX路X号X幢X号车库电动卷闸门关上离开的,第二天早上发现电动卷闸门被人撬坏了,其是做香烟生意的,平时车库里存放一部分香烟,后其清点,少掉25条硬中华香烟和50条黄金叶(吉祥如意)香烟。2016年1月15日18时许,其将香烟存放在X幢X号车库内锁好卷闸门离开的,次日上午8时,又发现卷闸门被人撬了,里面被偷了462条苏烟(软金砂)、50条中华(硬)香烟、120条中华(软)香烟、五星红杉树香烟和黄南京香烟加起来有200多条,还有玉溪、一品荷花等品牌香烟,总共被偷800多条香烟,价值40余万元。4、证人(收赃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有两女一男到其店里卖了490多条香烟,其支付了146,000多元,分别是7大箱香烟和2塑料袋香烟,每箱50条,每袋90条左右。其验烟后,除收下的,退给他们40条左右香烟,其中有大苏烟、小苏烟、黄南京香烟。5、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其侄女张九红打电话给其,说人家欠了他们钱,拿香烟抵债,让其帮打听哪里收香烟。当天下午,其到陈某甲经营的小店问了。第二天,张九红和李阿德开了一辆奥迪车过来,李阿德与陈某甲商量的香烟价格,总共卖了14万多元,香烟是用塑料袋和纸箱装的,有好几百条,具体其没有数,卖完后,李阿德和张九红还带了35条香烟回去说过年用。卖的香烟有大苏烟、小苏烟、黄南京。6、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将XX小区车库租给李阿德。7、辨认笔录及照片,二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8、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抓获经过。9、南京市烟草公司高淳分公司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10、书证,被害人陈某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1、被告人李阿德、张九红的户籍资料等证据。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阿德对第二次盗窃香烟的数量提出异议,辩称指控数量不属实,对其他事实及证据均不持异议,未作辩解,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张九红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未作辩解,并表示自愿认罪。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具有证明效力,对相互印证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阿德、张九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阿德、张九红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阿德提起犯意,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九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九红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阿德、张九红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阿德提出指控认定其第二次盗窃香烟数量不属实的辩解意见,经查,有被告人张九红多次稳定供述、收赃人陈某甲证言、被害人陈某丁陈述相印证,公诉机关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被告人张九红供述的数量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故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阿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被告人张九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阿德、张九红退赔赃款人民币297,650元,发还被害人陈某丁。三、1、扣押的牌号为苏A×××××的奥迪轿车1辆、各种香烟12包,系被告人李阿德、张九红个人物品。其中:奥迪车1辆由查封机关依法处置,发还被害人,执行时,实际价值计入已退赔数额;香烟发还被告人李阿德、张九红。2、扣押的手套5只、钢剪1把、撬棍1根、起子1把、假车牌1副,系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梅珍人民陪审员  邢海涛人民陪审员  张青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增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