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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7执45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扣划存款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7执45号之十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1966年10月27日出生,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职工。被执行人邢某某,男,汉族,1965年4月12日出生,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察中民初字第19l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邢某某并且同意扣划其账户内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邢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察右中旗支行帐户的存款527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瑾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