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7执45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扣划存款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7执45号之十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1966年10月27日出生,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职工。被执行人邢某某,男,汉族,1965年4月12日出生,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察中民初字第19l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邢某某并且同意扣划其账户内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邢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察右中旗支行帐户的存款527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瑾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