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财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刘明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明忠,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向道和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358号申请人:刘明忠,男,汉族,1963年03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XX,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马栏溪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91422822087532092J。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向道和,男,汉族,1956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刘明忠与被申请保全人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向道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刘明忠以其与被申请人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向道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明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明忠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骆红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