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王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02刑初14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住承德市。2015年12月14日被行政拘留,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丽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租住的承德市双桥区德润庄园5号楼2单元1003室先后两次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某、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提取及检测结论告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4、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提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未向本庭出示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租住的承德市双桥区德润庄园5号楼2单元1003室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容留李某某在双桥区德润庄园5号楼2单元1003室吸毒。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和其女朋友于某某租住在承德市双桥区德润庄园5号楼2单元1003室。2015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某购买完冰毒后,在自己租住的承德市双桥区德润庄园5号楼2单元1003室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和李某某在双桥区德润庄园5号楼2单元1003室吸毒的事实及经过;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和其女朋友于某某租住在承德市双桥区德润庄园5号楼2单元1003室。2015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某购买完冰毒后,李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及王某某的女朋友于某某在双桥区德润庄园5号楼2单元1003室吸食毒品。2015年12月13日,李某某、王某某和于某某在双桥区德润庄园5号楼2单元1003室吸毒的事实及经过;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于某某系被告人王某某的女朋友,二人租住在承德市双桥区德润庄园5号楼2单元1003室。2015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某购买完冰毒后,李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和于某某三人在双桥区德润庄园5号楼2单元1003室吸食毒品。2015年12月13日,李某某、王某某和于某某在双桥区德润庄园5号楼2单元1003室吸毒的事实及经过;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某系双桥区德润庄园5号楼2单元1003室的房主,该房子由王某某租住的事实;5、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提取及检测结论告知笔录,证实2015年12月13日对李某某、于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的尿样进行检测,均为冰毒(阳性+)的事实;6、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2015年12月13日18时许,民警到双桥区德润庄园5号楼2单元1003室进行检查,发现疑似冰毒白色粉状物0.3克的事实及经过;7、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被行政拘留的事实;8、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自然身份情况及到案过程;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5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 振人民陪审员 孙 楠人民陪审员 方玉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少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