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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宋祥坤、王宁与贾桂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祥坤,王宁,贾桂军,沾化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718号原告宋祥坤。原告王宁。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谭洪军,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桂军。被告沾化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地址滨州市沾化区中心路***号。法定代表人高伟鸿,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500号。负责人李凤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宋祥坤、王宁与被告贾桂军、沾化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祥坤、王宁于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祥坤、王宁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祥坤、王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祥坤、王宁负担。审判员 娄 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