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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5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禹丰机械厂与常熟市磊王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禹丰机械厂,常熟市磊王合金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5531号原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禹丰机械厂,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双塘村。经营者邓健峰。委托代理人王天衡,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磊王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毛桥村。法定代表人陈晓雷。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禹丰机械厂诉被告常熟市磊王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禹丰机械厂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禹丰机械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禹丰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8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诉讼费4318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禹丰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