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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66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663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1958年3月29日出生,清涧县郝家也办事处马兰岔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5803291050。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清涧县砖窑湾4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