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0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66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663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1958年3月29日出生,清涧县郝家也办事处马兰岔村,农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5803291050。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清涧县砖窑湾4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