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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世文与重庆亲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亲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世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亲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xx大道68号xx广场5幢4楼。法定代表人胡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世文,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上诉人重庆亲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6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重大、复杂,应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重庆亲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即住所地在重庆市××区辖区,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亲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应移送本院审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