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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新丰县金陂电站与新丰县公路发展总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丰县金陂电站,新丰县公路发展总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民一初字第259号原告新丰县金陂电站。经营场所:新丰县丰城街道黄陂村。经营者冯月生,男,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身份证号码:×××2019。被告新丰县公路发展总公司。住所:新丰县。法定代表人潘时锋。委托代理人黄俊杰,广东三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周继求。委托代理人王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告新丰县金陂电站诉被告新丰县公路发展总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丰县金陂电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丰县金陂电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丰县金陂电站负担。审判长  丘福源审判员  陈业权审判员  陈小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春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