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8刑初9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新宁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宁检公诉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忠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5日凌晨2时许,在被告人李某某的纠集下,徐某某(已判刑)用矿泉水瓶装着白色油漆,与谭某某(已判刑)一起向被害人肖某某的湘EF98**深蓝色宝马小汽车倒洒了白色油漆。经鉴定,湘EF98**宝马车被损财物修复工时材料费为29639元。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的近亲属及同案犯徐某某、谭某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肖某某达成刑事和解。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为报复被害人肖某某,纠集了徐某某和谭某某(均已判刑),徐某某提议用油漆毁坏肖某某的车,被告人李某某表示同意。被告人李某某开车送徐某某和谭某某到金石镇。徐某某用矿泉水瓶装着白色油漆,与谭某某一起向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新宁县金石镇春风路宏基KTV前面的深蓝色宝马小汽车的门窗、玻璃、引擎盖及车顶等部位倒洒了白色油漆,造成肖某某的湘EF98**宝马车受损。经鉴定,宝马车被损财物修复工时材料费为29639元。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的近亲属及同案犯徐某某、谭某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肖某某达成刑事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肖某某经济损失29000元,肖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同案犯予以谅解。另查明,2016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被巡逻盘查的新宁县公安局交警抓获,被移送至新宁县公安局金石派出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新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新宁县司法局经评估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同案犯徐某某、谭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证人李华明的证言,新宁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鉴[2015]4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同案犯徐某某指认现场视频截图照片,同案犯谭某某的辨认笔录,调解协议书、领条、申请书,《抓获经过》,新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187、23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法庭出示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效力均未提出异议。公诉机关对评估意见书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纠集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新宁县司法局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新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相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或者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谭 芳审 判 员 李利群人民陪审员 夏久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将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