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平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平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994号原告: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人民路132号外滩大厦2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99544964Y。法定代表人:罗旭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斌,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莉,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平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6楼B座781室。法定代表人:李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平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忻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