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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周镇炘贩卖毒品罪2016刑初80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80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经电话联系后,去到番禺区沙湾镇沙湾大道2号天汇百货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毒品二小包贩卖给吴某乙(另处理)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吴某乙处缴获上述毒品二小包(净重1.8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周某处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移动电话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乙、梁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番公(司)鉴(化验)字[2016]71号化验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单,通话清单,前科劣迹材料,作案现场及缴获的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执行至2017年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80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物品现存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秋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