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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佳欣与徐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欣,徐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3126号原告李佳欣。被告徐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欣诉被告徐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佳欣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佳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原告李佳欣负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爱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