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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2867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福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希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