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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1行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于磊与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1行初186号原告于磊。被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南路100-2号。法定代表人秦刚,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队长。被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苏堤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伟,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磊诉被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管理(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磊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磊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磊负担。审 判 长  杜月秋代理审判员  李勇辉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斐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