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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庆五、丁春花与刘雪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五,丁春花,刘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775号申请执行人张庆五。申请执行人丁春花。被执行人刘雪辉,滨州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张庆五、丁春花与刘雪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雪辉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杜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波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德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