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81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苗玉岗诉被告介休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玉岗,介休市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781行初8号原告苗玉岗,男,一九六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汉族,祁县人。委托代理人范慧如,女,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介休市林业局,住所地介休市三贤大道武装部4层。法定代表人赵XX,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文俊英,女,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建辉,男,介休市林业局森林派出所干警。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玉岗诉被告介休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玉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玉岗负担。审 判 长  闫晓静审 判 员  文晓花人民陪审员  严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