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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曹增存与尹明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增存,尹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95号申请执行人曹增存被执行人尹明庆曹增存与尹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晋卓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增存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尹明庆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曹增存对本院查询结果无异议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尹明庆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杨长富执行员  赵永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亚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