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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6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天宁信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宁信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6398号原告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矿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钱建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世宏,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文娟,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天宁信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施园村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周立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祚斌,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天宁信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宁信诚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树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萌 微信公众号“”